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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的知识

2015-11-19 18:31:55 出处:乖乖网 标签: 妇女产假 产假98天 产假

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准妈妈除了产假之外,还享受其它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关于产假的知识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七个月(28周)后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地方性法定针对这一法规还有更明确的规定,例如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情感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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