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一部法律,在中国人口和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留下了特殊的印迹。
它的名字,圈友应该不会感到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从1982年我国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到“单独二孩”的实施,再到“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这部法律不止一次地被人们提起。
14年后的2015年12月,“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内容或从它的法律文本中消失,“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表述拟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一系列变化的背后,也许你会问,为什么?
内容计生法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5年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开幕。
开幕会议进行到到第八项议程的时候,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手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走上主席台作报告。
报告的时间虽然不长,会场内外的议论却并不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作出调整。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面二孩’实施后,难免有省份之间的政策差异,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省,将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哪个省的政策对你有利,参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士表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