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代孕与买卖精子卵子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新增“明令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是国家法律首次拟对“代孕”作出规定。
此前,卫生部门的规章曾经对代孕行为作出规定。如2001年8月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草案同时明确对“代孕”等行为的罚则,提出“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等三类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刑责。
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
李斌在作报告时表示,为了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李斌介绍,根据剩余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拟将现行人口计生法中规定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修正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尚存分歧的问题暂不修改
李斌提到,此次修法采取修正案的形式,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在对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提到,草案解决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调整生育政策不仅需要修改计生法,还要重视解决具体问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等,同样涉及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修订问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