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
1、生育妇女身份证的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2、(1)在上海生育的,提供《生育医学证明》的原件。
(2)在外省市生育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顺产或者难产)的出院小结(需有医院盖章)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复印户口本有派出所公章的第一页和有夫妻双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一页。如果为集体户口,需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为现役军人,则提供《军官证》或者《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妇女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1)生育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人口计生部门盖章、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不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一孩生育服务证受理回执》元件及复印件。
6、生育妇女本人实名制活期银行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7、非本人办理需要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备注:1、如果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可以替代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本。
2、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的第二个孩子,需提供生产前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国定假日休息。
办理地点:各区县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