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