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胎政策的开发,很多家庭开始计划生二胎了,其中孕妈咪最关心的就是第二胎的产假是怎样算的?其中最大的一个产别就是生二胎的产假不能享受30甜点额晚育假,并且南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产假 一胎二胎有区分吗?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湖南、深圳、福建、江苏、重庆等地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产假福利”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单独二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产假福利”设立初衷与相关利益权衡,有必要打破原有的机械规定。
如果出于保护妇女、新生儿的正当权利考虑,产妇毫无疑问应该享受第二个孩子的产假。如果出于“控制人口”的功利,或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自然是产假越少越好。
在产假享受方面 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产假福利”之所以被社会认可,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需要漫长体力付出,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智力发育非常重要。考虑到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还进一步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能否享受“产假福利”应当是一个科学问题。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成熟分娩还是早产流产,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
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然而,考虑到社会分工与男女平等,女性除了要承担家庭角色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角色。因此,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再到带薪产假的落实。
对用人单位来说,带薪产假会增加成本,也带来了歧视女性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现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非国家法律,在思路上,还是着眼于计划生育和劳动保护,没有上升到人权与社会责任的高度,所以各个地方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其细化落实,这自然就带来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狭隘的功利色彩,不仅本身争议不可避免,而且也适应不了如“单独二孩”这 样的新情况。
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不只“单独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学调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能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二胎产假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适用人群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