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之父”罗伯特·爱德华兹发明的试管婴儿技术颠覆了人类繁衍的一般秩序,使辅助生殖成为可能。现如今,随着不孕不育人群比例激增,加上二胎政策的放宽,试管婴儿技术越来越受推崇,逐渐趋向平民化。但是,科技是把双刃剑,当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妻享受到试管婴儿技术带来的福音时,伦理道德问题和法律难题也随之而来。
一、借精借卵的血脉和伦理
曾有报道称,美国一位医生用自己的精子为80多名求诊者“制造”试管婴儿。在试管婴儿的操作中,如果某捐精男子的精子被多次借用,他的后代数量会越来越多,这些后代在不同的地区成长,因为彼此并不知道有血缘关系,将来有可能结婚生子,由此便会产生遗传和伦理关系的混乱。
试管婴儿生成的基础需要有精子、卵子及子宫。若只使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这种情况不会存在伦理问题。在第一代试管婴儿技术中,从有生殖障碍的母体内取卵,再与丈夫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移植回原母体子宫内发育,整个过程没有其他第三者的参与。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了夫妻之外的参与者。比如,借用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甚至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之外的其他参与者。这些有第三者参与的组合方式就会发生血缘关系的混乱,从而导致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的争议,使传统亲子观念的道德受到了冲击。
国家对人类精子库管理有着严格规定,试管婴儿的精子只能来源于国家批准的人类精子库。人类精子库会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健康筛选,为供精者建立档案,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会进行计算机管理、永久保存,并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供精者和受精者只会了解血型、身高、体重等基本特征,不会知晓双方身份。同时,夫妻双方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供精辅助生殖所生育的子女同样负有伦理、美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都普遍规定,利用捐精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下的子女,与供精者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捐精者不承担抚养义务和监护权,也不存在遗产继承关系。我国卫生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供卵对象限于正在接受试管婴儿治疗中并且自愿捐赠的患者,并不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供卵者和受卵者之间采取严格的双盲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