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二孩条件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生二孩条件
1、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2、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3、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符合生育三孩子条件
1、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3、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二孩生育登记报备
安徽二孩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