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
第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被删去的第27条经人大常委会建议重新恢复,并进行了修改。第二个变化是,在新法当中,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禁止代孕以及相关处罚条款被删除。第三个变化是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公民晚婚晚育,将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