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写入“全面二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强制避孕节育或也将成为历史。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将首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作出调整。修正案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计生法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有关人士举例介绍,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个有残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现两个孩子都有残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将研究具体办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全面二孩’实施后,难免有省份之间的政策差异,如果夫妻双方不在一个省,将采取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即哪个省的政策对你有利,参照相应省份的规定执行。”有关人士表示道。
已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继续享受奖励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为了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修改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等福利。根据全面实施两孩的新形势,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士介绍,只要是符合政策,夫妻不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