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上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对不符合生育二孩的父母,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任何部门不得再对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因此,只要全国人大关于全面二孩的决定或者决议出台后,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无论是没有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是已经下达,但未征收到的,一律不得再征收。
二、计生部门不得以凭未办理生育证为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许多省地地方条例规定,未办理生育许可证(或称准生证),出生小孩的,同样要征收一定数量的社会抚养费。
这同样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只是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情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未规定其他情形的生育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