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以后,凡政策放开前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已经收到但未缴纳的,一律可以停止不再缴纳。
法律依据如下:
1、社会抚养费的性质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国家计生委有关计划生育系统执行《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法工委复字[96]2号),指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将其划归行政性收费项目。
2001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计划外生育费改社会抚养费的通知》规定了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应视为对违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较多占用社会资源的夫妻征收的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
根据以上解释和规章,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行政性收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是向特定对象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上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对不符合生育二孩的父母,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任何部门不得再对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因此,只要全国人大关于全面二孩的决定或者决议出台后,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无论是没有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是已经下达,但未征收到的,一律不得再征收。
三、如果被罚了,如何应对?
1、钱已经被征收走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根据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退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2、钱还未收走的,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3、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可以向法院说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