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洲,有些国家的政府随着女性生育胎数的增加而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例如新加坡。在新加坡,生育津贴为女性雇员总工资的100%,工作的母亲享有12周产假。对于前两胎,雇主支付产假前8周的津贴,政府支付后4周的津贴;对于满足条件生育的第三、四胎,政府支付整个12周产假的津贴。对于第一、二胎,政府给每个小孩最多补偿10,000新加坡币;对于第三、四胎,政府给每个小孩最多补偿30,000新加坡币。
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政府在全面二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考虑到此次二胎政策的8600多万受益人群中有60%是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且我国98天的产假水平在国际上也属偏低,故选择保持现有产假水平并由政府提供适当的二胎生育补贴,或者适当延长第二胎产假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生育保险的主体设定为“职工”,而非“女职工”,也就是说男性也应该是生育保险的主体之一,但是就男性应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却没有明确给出。“生育”理应含有“生”和“育”两种内涵,而男性在“育”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不仅应该将男性列入生育保险的主体范围,更应该明确其可以享受的待遇。
目前,不少欧洲国家的生育保险中都包含了有关父亲的待遇。根据《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Europe, 2010》提供的资料,法国从2001年起规定了父亲可以在孩子出生四个月之内享受连续11天(多胞胎18天)的带薪休假,英国规定了由雇主支付的一至两周的法定男性生育工资,而在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的生育保险中则规定了更具灵活性的可以由父母双亲共享的假期。例如,在丹麦,父亲有两周带薪休假;在预产期 14周以后,父母双亲可以共享32周的休假,允许推迟,但需要在孩子九岁生日之前完成;如果小孩因为先天性疾病住院,则有最多额外三个月的休假。在芬兰,父亲可以享受18天的生育津贴,可以延长1-12天;而在母亲享有的生育津贴支付结束之后,还可以享受父母双亲津贴,即支付给父母双方任意一方158天津贴(除周日外),多胞胎额外享受60天。
在我国,虽然也有部分省市如广州、上海、陕西等地规定了男性产假,但远还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规定“父育假”不仅有利于新生儿的哺育,减轻母亲单方面的负担,还有利于缓解就业市场对女性的歧视,促进男女在求职中的公平竞争。借鉴国外的经验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给予男性10-15天的“父育假”也应算是合乎情理的。
总之,借助二胎政策放开调整相关法规之时,政府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给予此次二胎政策的受众相关的优惠待遇,刺激民众生育二胎的意愿并缓减其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全面二胎政策的有效实施,从而使我国人口合理、均衡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