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常被忘掉的国际通行规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因此,你会发现“有关部门”对涉及儿童事件的反应有时令人难以理解。以嫖宿幼女罪为例,这样一个在社会管理秩序与幼女身心健康之间选择侧重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污名化幼女有悖公众情感的罪名、可让性侵幼女者逃脱死刑的罪名、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罪名,在法理和公众情感上引起广泛质疑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机关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尽管理由看上去很充分,但并不最有利于幼女的保护。目前,这在学界也有广泛的争论。而在“疯女人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却迅速作出了“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武汉市法制网公布的人口与计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竟然规定要对未婚妈妈按超生的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更直接颠覆了各国对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予以救助的惯例。
其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不是什么玄乎的道理,《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说白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一种儿童意识。
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儿童保护是一种源于人类自然情感的行为。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保护的准则得到了世界上最广泛国家的认同。在儿童保护领域,以“国情”、“文化”、“人口”、“经济”等诸种客观理由为所谓儿童保护的“特色”辩解,注定是苍白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财力、物力早已今非昔比,还有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领导,想在儿童保护上有明显的改善,并非难事。当然,关键缺的还是观念与意识。儿童保护的观念与意识,首先应当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观念与意识,只有政府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敬畏,一切才有可能。
在儿童保护问题上,首先要向外国学习儿童保护的观念与意识,这话说起来好像有些空,但却是问题之核心所在。因为只有有了这样一个认识,我们才能理解外国儿童保护中的诸多制度设计与做法,譬如儿童福利制度的精细设计、儿童保护的巨大投入、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儿童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的特别性与优先性、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设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