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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儿童被性侵,中国该向外国学什么?

2015-09-02 14:43:45 出处:乖乖网 标签: 性侵事件 性侵 儿童护理

相对于中国,国外一些法治较完善的国家,无论是从教育、学校、社区、家庭等各个方面都已形成了一道很好的保护机制。本文就海外如何保护儿童防止性侵做出系列说明,以资借鉴。

防止儿童被性侵,中国该向外国学什么?

一系列恶性的儿童受害事件发生后,除了引发广泛的“吐槽”与情绪性反应之外,目前似乎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措施应对。激愤之后,可能下一桩儿童受害事件又会发生—主体仍然是儿童,主题仍然是杀婴、遗弃、虐待、家暴、性侵、恶性事故……只是名字不同、方式不同、地点不同、间隔时间更短罢了。

而在一些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一旦发生儿童恶性受害事件,往往能促成国家对儿童保护机制的不足进行系统性反思,并进行政策、立法层面的改革与完善。例如,1994年美国女孩梅根遭受性侵致死,直接促使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72年英国发生的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制定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1997年日本神户市发生两名儿童被害并分尸的酒鬼蔷薇事件,则推动了日本《少年法》的修改。

如果儿童受害事件的频发不能引起对儿童生存环境,尤其是儿童保护机制的系统性反思,并进行认真的改革,那么公众要么在重复性的儿童受害事件中变得麻木,要么容易将负面情绪与不满导向负有儿童保护职责的部门,这对政府公信力显然是严重的损害。

吊诡的是,目前对频发的儿童恶性受害事件显然有些反应迟钝,除了愤慨与谴责之外,在具体保护机制的构建行动上明显欠缺。这主要在于“国家亲权”原则被忽略了。“国家亲权”是一个各国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保护儿童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在万宁小学校长开房事件中,公众看到的是地方部门的推诿与冷漠,并因此产生了不满。而在国外,政府往往会在第一时间对儿童受害事件作出反应,勇于承担责任与道歉。例如,2012年韩国罗州发生7岁女童遭性侵案,引发了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时任韩国总统的李明博第一时间视察警察厅并在听取了厅长报告之后向韩国国民道歉。李明博的道歉是否真诚姑且不论,但这显然是对国家亲权准则的遵循。其实勇于直面问题,何尝不是一种政治智慧。

情感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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