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昨日发布消息称,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性,可去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不管是“大宝”还是“二宝”,都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据了解,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女职工生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加生育假天数计发。此次调整,取消了“晚育假”,新设“生育假”,生育妇女在生育假30天期间享受生育生活补贴。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生育生活补贴享受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女职工顺产按“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计发,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为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