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胎政策的开发,很多想生第二个宝宝的家庭想了解怎样才能符合生二胎的条件,但是对于少数民族来说,生二胎的条件又是怎么样的呢?
我国生二胎的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12.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少数民族可以生二胎吗?
一般来说,少数民族女性是可以生二胎的,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其实,我国的二胎政策在少数民族中是相对的宽松的。但是少数民族要想生育二胎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少数民族生育二胎的前提:必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才可以。
我国关于少数民族生育二胎的各地政策:
一是民族八省区的计划生育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经批准可生育第三胎。
对达翰尔、鄂伦春、鄂温克等民族的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上述四个民族以外的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周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两个子女;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生育三个子女。
西藏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对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给予技术服务。
云南、贵州、青海三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可生育两个子女,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子女。对总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二是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三是除前两类以外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类地方基本属于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两个子女;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两个子女。必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才可以。
三是除前两类以外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这类地方基本属于少数民族杂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两个子女;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