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新闻消息引发公众的热烈讨论:河南小伙小新和女友去医院婚检,女友被发现疑似艾滋病,医生只把情况告诉女友,而对小新说婚检一切正常。婚后小新感染艾滋病,小新把医院告上法庭。
针对这个新闻,很多人都拿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不少人都强调医生不能随意透漏艾滋病人的情况,否则就是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应该保护的,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包括隐私权。一个重要前提是,行使权力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你可说医院不告诉小新关于他女友的病情,但实质上侵害了小新的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所谓指定传染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是包括艾滋病的。说得更明白:对于指定传染病,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暂缓结婚的意见。
《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艾滋病患者如果不采取医学干预手段也算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就这一条医院就站不住脚。
因此,艾滋病患者需要暂缓结婚(不是禁止结婚)是医生必须告知的、在婚检报告中必须写明的。把需要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说成“一切正常”,就是医院失职,违法母婴保健法与婚姻法,将小新置于罹患艾滋病的高风险环境中,损害的是小新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在生命健康权面前,隐私权什么都不是。
最后想告诉各位男女,结婚前一定要婚检,一定要看下对方的婚检报告,自己不上心,别人更加不会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