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追究”孩子的责任
父母要让孩子知道,这不是他造成的错误。父母不可以责备孩子没有保护好自己,不可以以打骂受害孩子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愤怒,不可以带着孩子上门讨说法,不可以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因此事而丢脸,这会让孩子感到失去最后的保护之地而陷入绝望的深渊。
在生活和学习上更加关心孩子
父母和老师要理解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出现的心理创伤行为,受害孩子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无心做作业等问题,这是孩子的心理创伤反应,不是孩子学习态度的问题。
老师要给予受害孩子更多的宽容和关爱,耐心等待并帮助孩子从创伤中恢复。父母要与老师及时沟通孩子的心理状况,及时了解和帮助孩子。
及时与心理医生沟通
父母要寻求专业心理医生来帮助孩子,及时与心理医生交流孩子的状况,配合心理医生帮助孩子进行心理康复,这对孩子的心理康复非常重要。
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孩子再次被侵害
在受害孩子转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之后,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对孩子的性侵害,例如经常与孩子谈心、与老师交流等等。
幼儿性侵犯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因此,只要受到伤害,法律定会惩治施害者,还未成年人一个干净的成长环境。
《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对于“奸淫幼女罪”,法律上采取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即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官与幼女(未满14岁)的生殖器官发生了接触,即构成犯罪既遂。显然,这一做法在操作层面上极大增强了对女童性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