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补偿机制,而非“人道主义”补偿
有舆论认为,偶尔“人道主义”补偿不可能救所有的“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福建省卫计委要求福建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对患儿给予“人道主义”的救助补偿。虽然数额不明,但是相比于很多必须经过诉讼,甚至诉讼也很难赔偿的患者,毛毛已经很“幸运”了。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既往正式发表的统计数据中,我国(大陆地区)有78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7.8%是通过非法商业采供血或使用受到污染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而感染。按此估计,经医疗输血(包括使用血液制品)以及商业采供血感染艾滋病的人数约为6万余人。因为举证困难,难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很多因为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人难获赔偿。即使有少量的患者获得补偿,数量也少得可怜。2014年一位广州53岁的工程师因患有肝硬化到医院治疗,不幸感染艾滋病,结果只赔偿了7万元,而且是一次性的。
具了解,我国经血液感染艾滋病案例主要有3类:一是20世纪90年代因农民卖血回输红血球而造成交叉感染;二是通过非法商业卖血采集的血液送到各地血站和医院后,因手术输血等导致的感染;三是血友病患者因注射有病毒的血液制品而感染的。毛毛属于“新兴”的第四类,即输入经过正规医疗机构检测的“窗口期”艾滋病病毒血液而感染。
艾滋病作为事实上的“绝症”,治病的开销数额较大,而且一旦发病,很容易失去生活来源,是急需国家加以救助的人群。毛毛因输血患上艾滋病,最后的结论很可能是“无人有过错”。这样的事实很难让人接受,但至少我们应该在“确保非人为过失”、“人道主义地传达”、“国家补偿”上面,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