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国家发布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每个寄养家庭最多能寄养2名儿童。
寄养,是一种并不建立正式亲子关系的养育方式,有别于收养。我国最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年龄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4、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
6、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