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楠楠因为上课吃东西被老师点名批评,并在教学楼走廊罚站10分钟。回家后楠楠不言不语,第二天起床后眼睛发直,面无表情。后经医院检查鉴定,被确诊为轻度精神分裂症。当我与老师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害时,却听说该老师家庭很贫困,根本无能力赔偿。我该怎么办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学校。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老师体罚学生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本案是楠楠违反学校纪律在先,但违纪只是批评教育问题,由此引发的教师对学生人格与身体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和《学生伤害故事处理办法》都做出规定:学校既有对教师职工的教育管理责任,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教师体罚学生致人损害的行为毕竟发生在执行教学职务中,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学校。当然,学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追究教师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