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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律作强奸罪论处

2015-08-25 14:50:21 出处:乖乖网 标签: 幼儿护理 儿童护理

另外,最高法指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一律作强奸罪论处

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是也同时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会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延伸阅读:

猥亵男童该怎么办?

“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采纳后,相信为人父母们都觉得大快人心,法律对“坏人”严惩,就是对幼女最大利益的保护。但现实中,只有幼女需要保护吗?现在的犯罪份子近乎心理变态、扭曲到完全无视道德伦理的存在,连同性的幼童(男童)也不放过,如何防止男童被那些“怪蜀黍”、独居老人骚扰呢?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建议修改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条款。她表示,应提高虐待罪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同时应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该条款仅限于女童,未包括男童,使得奸淫男童的行为只能依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量刑偏低。对此,赵东花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将男童性侵害案件囊括在内,从重处罚。 

虐儿也要重重定罪!

“从我国情况看,忽视、虐待儿童造成的重伤和死亡案件屡有发生,但虐待致死也只有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在赵东花看来,目前虐待罪量刑最高刑期偏低, 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应提高法定量刑的最高刑期。“虐待儿童的、虐待情节特别严重的、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都应按照刑法故意伤害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进行 处罚”。 

“目前虐待罪主体仅限于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她同时表示,应重新界定虐待罪,扩大犯罪主体,增加受害人的看护人、照料人等特殊主体。 

此外,她还建议在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将“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改为“组织或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无论是否违背幼女意愿,均应比照成年妇女加重处罚,从而加大对组织幼女卖淫的处罚力度,维护幼女的人身权利。” 

情感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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