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长说,在外国,孩子做家务,家长给劳务报酬。于是,就效法外国人的做法,跟自己的孩子签订“家务劳动劳务合同”:如刷碗一次付1元,扫地一次付1元,取牛奶一次付5角……活儿干完,经验收合格,现金支付劳务报酬。
这些家长认为这样做有如下的好处:一,可以调动孩子参加家务劳动的积极性;二,以有偿劳动代替无偿给零花钱,孩子通过劳动所得,不会乱花;三,使孩子认识劳动的价值,增强“商品意识”。
猛一听,这似乎很有道理。可细细一琢磨,这种做法很值得商榷。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劳动是一种商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都是商品,比如自己做家务劳动等就不是,而是伦理范畴的行为,是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对家庭理应尽的义务。家庭成员从家庭里获得到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就应该对家庭尽义务,参加家务劳动就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
所谓“义务”,就是一种无偿的奉献,在尽义务之前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目的,在尽义务过程之中不以获得他人的报偿为条件,在尽义务之后也不索取什么偿和报酬。为人父母者,有义务出资、出力把子女抚养成人,适当地给未成年的孩子一些零花钱,也是尽义务的一种形式。不论父母是否指望将来依靠子女赡养,也不论将来是不是能够得到子女的报偿,凡是做父母的,都必须无条件地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