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和老公因为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因为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提出在离婚前,先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儿子的,但老公一定要先离婚再变更房产证的署名。这样会有什么影响吗?法律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湖北武汉一读者来信咨询:我和老公因为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因为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提出在离婚前,先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为儿子的,但老公一定要先离婚再变更房产证的署名。这样会有什么影响吗?法律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从法律上看,你和你老公提出的是完全不同的提议。
按照你的意见,应当夫妻双方先共同向孩子赠与房产,然后协议处理离婚、房产以外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按照你老公的意见,应当夫妻双方先处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再由分得房产的一方向孩子赠与房产。
如果双方都能依据现在协商的结果签订离婚协议、履行向孩子的赠与,那么你们的提议都会导向同样的结果:房产产权人变更为孩子、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一方的主张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事情的结果就会截然不同:有可能房子过户了,婚姻状况维持现状;也可能婚离了,房子却归了夫妻中的一方,没有依约过户给孩子;还有可能婚离了,其他财产分割了,这处房产双方没有分割处理。可以理解,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双方才僵持不下,各持己见。
对于这样的现状,结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你:既然达成意向决定离婚,可以双方先签署离婚协议,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段落对这处房产特别处理,即注明“双方协商一致,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共同将该处房产赠与某某(此处写明孩子的名字、身份证号)”。这样,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一方反悔、拒绝赠与,另外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如此,即可达到防范风险、维护孩子利益的目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你坚持将房产赠与孩子为条件才同意离婚,或因此作出其他较大让步的——务必不要在签订协议时回避这处房产、不作涉及,要约定清楚双方共同赠与的义务。因为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没有向孩子赠与房产的责任,所以如果离婚后以遗留共同财产未分割、请求法院分割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还将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的思路进行判决,不会判决赠与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