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晓梅,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她在校门口等待父母来接时,被一辆接送学生的校车刮伤。交警认定,校车对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晓梅被送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终结,校车司机承担了晓梅的医疗、住院等全部费用。孩子住院,父母轮流守候,一个多月没有上班,工资损失八千多元。就此晓梅的父母提出了“误工费”的问题。肇事司机对此不予认同,双方发生分歧。晓梅的父母准备起诉。请问,孩子受伤父母主张“误工费”依法应否支持?
8岁女孩晓梅,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她在校门口等待父母来接时,被一辆接送学生的校车刮伤。交警认定,校车对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晓梅被送去医院住院治疗。医疗终结,校车司机承担了晓梅的医疗、住院等全部费用。孩子住院,父母轮流守候,一个多月没有上班,工资损失八千多元。就此晓梅的父母提出了“误工费”的问题。肇事司机对此不予认同,双方发生分歧。晓梅的父母准备起诉。请问,孩子受伤父母主张“误工费”依法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里的赔偿项目有“误工费”,但以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这里的误工费,是受害人本人因伤误工产生的费用。晓梅只有8岁,没有工作、没有工作收入,不能产生误工费。把其父母误工产生的费用,纳入该条规定的“误工费”赔偿项目内,不符合要求。但孩子住院,特别是没满10岁的孩子,父母误工守候,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的必要。就此其父母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可以纳入上述第十七条中的赔偿项目“护理费”。以上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样做既合理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