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读者来信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三年前我们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2岁的孤儿小明,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没想到三年后,我生下一个男孩,我们觉得抚养两个孩子的负担比较重,请问我们可以解除与小明的收养关系吗?
山西太原一读者来信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三年前我们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2岁的孤儿小明,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没想到三年后,我生下一个男孩,我们觉得抚养两个孩子的负担比较重,请问我们可以解除与小明的收养关系吗?
答: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在养父母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之间便形成了和血缘关系一样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是不是一经成立就不可再变呢?这又涉及到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为了使未成年人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你可以试想一下,因为收养后生育了自己的子女,而不愿履行抚养义务,随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小明将生活在怎样一种惶恐不安的环境当中?
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收养关系也还是可以合法解除的:一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收养子女此时已经年满十周岁,还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二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养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迫使辍学等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