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每人80元/学年。
(二)收费时间:2015年9月1—30日。收费时间截止后,未按时参保的续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参保,参保后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互助基金待遇(操作办法见附件)。
(三)收缴方式:
1.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参保缴费,原则沿用去年的方式,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志愿者统一办理手续,出具缴费凭证、发放医疗证,并登记造册,收到的现金直接解款至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县)基金办”)账户。
2.托儿所儿童,由托儿所集体办理参保手续。
3.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户口簿(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称“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未入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可以在计划免疫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4.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年儿童、辍学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残疾证或辍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5.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举办的高复班就读的学生,参照第1条的办法参保;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户口簿(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6.0-5周岁未入托入幼的非上海户籍儿童,须凭父母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由本市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到父母居住证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7.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缴费办法不变,按《关于下发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缴费以及就医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11)3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