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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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2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