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外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外国人,特别是一些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的日益增多。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办理合法手续:
首先,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无受过刑事处罚。(二)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须征得本人同意。
(三)送养人同意送养。
(四)收养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其次,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外国收养人:应通过中国收养组织寻找所要收养的儿童;并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收养人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一)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的保证等;
(二)职业和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五)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法律规定的证明,例如收养入居住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收养的证明,或居住国现行收养法规等等;
(六)出生证明。
(七)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
再次,收养人接到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后,应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书;
(二)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三)收养人身份证件及照片;
(四)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五)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入的照片;
(六)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方可出具公证书。
对于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可由一方持上述证明材料和经公证、认证的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办收养中国儿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