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如果持证人在准生证有效期内没有生育孩子,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
1、第一胎生育登记:
已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怀孕第一胎时,应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妇女怀孕前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予以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并进行第一胎生育登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向其出具孕检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子女出生一年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进行补登记。
2、再生育审批登记:
一般规定: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再生育规定审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再生育登记,并录入省系统。
对已进行再生育登记但未生育的育龄夫妻,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上门随访、核实信息及提供相关服务。对育龄夫妻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应通知现居住地工作站进行跟踪管理,并将入户信息通知户籍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对入户信息应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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