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新修订颁布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打印,而且严禁涂改。换句话说,生僻自造或不能打印的字,不能作为名字使用了。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各级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新生儿姓名,并由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新生儿“出生地点”栏,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对于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经本人签字的不能提供父亲信息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以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此外,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或者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而且无法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文件,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