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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已于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双方或一方为上海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014-10-24 17:10:02